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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报】保护佛教权益 维护信仰尊严——中国佛协第九届理事会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圣辉法师访谈录

2017/6/14 9:14:37    来源:中国民族报    作者:湖南佛教协会  浏览次数:2373

保护佛教权益 维护信仰尊严
——中国佛协第九届理事会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圣辉法师访谈录

□ 本报记者 吴艳

2013年5月,湖南29家寺院取消门票,免费开放。 麓山寺供图

2013年5月,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长沙麓山寺住持圣辉法师在湖南省佛教协会第六次代表会上,率湖南29所寺院住持共同发愿,主动取消寺院门票,以免费开放抵制商业化。多年来,圣辉法师一直关注佛教权益的保护,身体力行抵制佛教商业化,总结和发现当前佛教界权益保护领域所面临的种种问题,思考和解剖权益维护过程中存在的困难,以及权益保护方面的应对策略和有效方法。

在6月7日举行的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届理事会权益保护委员会全体会议期间,记者就佛教界权益受侵害现象的原因、佛教界为保护权益作出的努力、未来佛教界的对策等问题,采访了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届理事会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圣辉法师。

记者:现在,一些寺院“被承包”“被上市”等商业化行为,严重损害了佛教利益和权益,破坏了佛教的社会形象。您认为,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一现象?

圣辉法师:早在2012年,有媒体刊发了《被承包的“信仰”》一文,报道了佛、道教寺庙宫观被商业化侵袭、各地“借教敛财”的种种不良现状,引发了教内外广泛关注和讨论。

的确,近年来,一些地方企业和个人,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不顾佛教界的诉求和利益,打着“建设某某佛教文化园”“某某佛国”,甚至“申遗”的口号,挟持、利用佛教牟取商业利益。把名山古寺“圈”“围”,甚至“打包”在其所谓的“文化公园”内。曾经清净庄严的道场周围被无序开发,在宗教活动场所附近兴建庙宇殿堂,并作为商铺进行出售出租,摆摊设点,兜售所谓“仙丹灵药”,贩卖高香纸钱,甚至欺诈信众游客。

同时,部分历史上有影响的寺院,因种种原因一直未能恢复为宗教活动场所,长期被一些部门占用,并非法组织、开展宗教活动。雇佣假僧假尼,违规设置功德箱,接受宗教性捐款,甚至通过卜卦、看相等有违佛教传统和戒律的方法,胁迫、诱骗信众、游客花钱消灾。

究其原因,我认为主要是以下几方面。

第一,个别地方在未充分征求当地佛教界意见,尚未完全领会《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的情况下,随意批复、取消原有的宗教活动场所资格。盲目地与私营企业签订开发协议,把寺院修缮变为商业投资,又违规把经政府批准的合法佛教活动场所拆除。

第二,不尊重佛教传统,企图瓜分寺院财产。去年发生在某地的村民打砸寺院的事件,就是由于村民试图侵吞寺院功德箱的善款,屡遭拒绝后引发的。

第三,由于寺院法人地位的缺失,宗教财产尤其是不动产产权归属不明确,佛教维护自身权益举步维艰。在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前,宗教活动场所由于没有法人地位,不能成为完全的民事权利主体,许多民事活动不能正常开展。比如,在国家宗教事务局和国家质检总局于2014年联合发出《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通知》前,许多寺院不能开设银行对公账户,土地、房屋和机动车无法登记在自身名下。即便《通知》发出后,宗教活动场所仍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无法与从事建筑修缮、素食餐饮、法物流通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无法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寺院很难在银行开设对公账户,只能公款私存,只能以私人名义购买寺院公用车辆。寺院在面临法律纠纷时,往往需要由其他具有法人地位的机构或团体出面担保,给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相关当事方的担责造成阻碍。更无奈的是,面对种种“被承包”、“被上市”的侵权行为,佛教界竟然束手无策,既不能独立地进行民事诉讼,也不能积极主动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记者:社会上,假冒僧尼、活佛的情况层出不穷,破坏了佛教界的社会形象。您认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圣辉法师:近年来,伪造戒牒、冒充僧尼,从而祸害正法、混淆视听、敛财骗色、破坏佛教形象的行为层出不穷、屡禁不止。2014年,自称是“少林弟子”和“大日如来”化身的吴某所创建的“华藏宗门”被取缔,以及2015年某著名影星被“认定”为活佛并举行“坐床”仪式等事件,更是引起社会大众的广泛议论。中国佛教协会及各省佛教协会,为此都要配合各地公安、宗教部门,鉴别、查处大量假冒僧人和活佛。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以及《藏传佛教寺庙经师资格评定和聘任办法》《南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和中国佛教协会相关规定,教职人员资格的取得,需要经过一整套严格的程序和神圣庄严的仪式。然而,大部分信众并不了解成为一位合格的僧人所应具备的条件和必须履行的程序。在被假冒僧尼欺骗财物之后,往往选择不吭声、不报案的态度,使得公安机关取证和破案难度加大,也给假冒僧尼、活佛留有可乘之机。一套全面覆盖三大语系所有佛教教职人员信息,及时更新、方便快捷的查询系统尚未建立,也是造成目前假冒僧尼泛滥的原因之一。

记者:近年来,戏谑、调侃佛教事件层出不穷,或随意篡改佛经、密咒,或随意戏说佛教诸佛菩萨、高僧大德故事,或借佛炒作广告、歌曲、影视、文学作品。这些低级庸俗的内容与形式,与佛教清净神圣的形象格格不入,严重践踏了佛教神圣的信仰,伤害了信众的宗教情感。您是如何看待这一现象的?

圣辉法师:继“法海神曲”之后,《法海不懂爱》电影已于年初开机;某网络营销设计师将世人敬仰的佛陀头像设计为与佛教教义和根本戒律相违背的酒瓶,借助强烈的意象反差来博取关注;某些景区将佛陀舍利塔印制在地毯上,任人随意踩踏。

以上种种现象,究其原因,除普通民众对佛教缺乏正确知识外,对于宗教信仰、传统文化缺乏尊重、敬畏之心是重要原因;同时也表明,宗教领域的法制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防止那些借佛炒作的人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钻法律的空子,打擦边球。

记者:针对这些现象和问题,近年来,佛教界采取了哪些措施?

圣辉法师:面对这些现象和问题,佛教界主动作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推动佛教活动场所法人地位的确立。自2012年以来,中国佛教协会领导在两会期间,多次就佛教活动场所的“法人”地位问题向有关部门递交了“关于解决佛教寺院法人地位的提案”。2015年,中国佛教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之后,协会领导高度重视佛教活动场所的法人地位问题,积极推动、深入研究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地位、宗教财产权等关系佛教界合法权益的重大理论问题,并通过出席全国政协民宗委反映社情民意座谈会,参加国家宗教事务局举办的关于《宗教事务条例》修订、宗教财产权归属问题的座谈会,利用发言、报告等形式,表达佛教界的合理诉求和意见建议。

在《宗教事务条例》征求修改意见时,中国佛教协会通过网站、微信平台等多种渠道大力宣传,号召广大信教群众积极参与。同时,结合理论研究成果,对《宗教事务条例》修订、《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征求意见稿)》《关于支持宗教界从事养老服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建议,依法维护佛教合法权益,助推宗教领域的法治化建设。

其次,加强道风建设,严格规范传戒,内强僧众素质,保持僧团的清净。2015年5月,中国佛教协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汉传佛教传授三坛大戒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全国汉传佛教界要认真贯彻执行《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要严格执行传戒申请审批程序,严审传戒寺院资格。主办传戒法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要加强传戒指导,规范传戒仪轨,培训传戒人才,交流传戒经验。要严格审查传戒师承的资格,加强“三师七证”和开堂、陪堂、引礼师的管理。严格审核受戒人员的资格,严把僧众入口关。戒期中,组织戒师讲戒,戒子学戒,普及戒律知识,加强持戒意识。在戒期结束前,对新戒学戒情况进行考试,严把传戒质量关,同时做好戒子信息的整理建档工作。同年,中国佛教协会参加国家宗教事务局举办的国法与教规研讨会,与其他宗教界同仁和有关专家学者深入研讨交流国法与教规的关系,阐明戒律助益国法,持戒就是守法,发挥佛教促进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通过这些,为依法维护佛教合法权益、推动佛教健康发展提供思想资源和智力支持。

第三,藏传佛教活佛查询系统上线,打击假冒“活佛”,规范宗教活动秩序。2016年1月,藏传佛教活佛查询系统上线。同年4月,藏传佛教活佛查询系统第二批信息上线。这一查询系统自上线以来,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用户查询十分踊跃,对打击假冒“活佛”,规范宗教活动秩序、保护佛教界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这一系统公布了活佛的姓名、法名、法号、出生年月、教派、活佛证号、所在寺庙和照片等信息。系统在电脑和手机上都可以使用,在手机短信验证登陆后,可以输入上述信息中的任一项进行查询,实现每一位活佛都可查询。

第四,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撰写、发布佛教舆情要报,及时应对负面信息。中国佛教协会新闻发言人,先后就陕西兴教寺被“强拆”,两个歌手假冒僧人、喝酒吃肉、网上炒作等重要舆情事件,表明佛教界的立场和态度,澄清事情原委,并及时与国家宗教事务局沟通,反映情况、表达诉求,组织人员撰写文章,在中国佛教协会网站刊载,对谣言进行批驳,主动发声,引导舆论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2015年,中国佛教协会针对网络佛教舆情,适时撰写《佛教舆情要报》54期,内容涉及“微信公众号‘昊国学宫’长期恶意攻击佛教,挑拨宗教冲突”“江苏卫视《非诚勿扰》炒作‘僧人’相亲”“网游公司借佛炒作”“山寨‘禅文化论坛’借教敛财引起教内一片声讨”“网络写手‘巨龙’捏造系列文章《互联网阴谋》与北京龙泉寺法师对话内容”等诸多事件,及时反馈社会佛教舆情动向。通过一系列有理、有利、有节的应对,有力地维护了佛教界的合法权益。

第五,召开“去商业化”研讨会,积极探索佛教界去商业化、让商业资本退出寺院之路。去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作了重要讲话。“商业化”成为现代中国佛教发展的“新问题”。抵制“商业化”的侵蚀,重现佛教的清净庄严,是当代大陆佛教自身建设的重要命题。去年12月,以“‘商业时代’的佛教本位与‘去商业化’”为主题的2016“佛教思想建设研讨会”在北京召开。研讨会达成诸多共识,梳理“寺院经济”的本质与功能,总结“寺院经济”的历史经验与教训,探讨“商业时代”的佛教本位与“去商业化”模式的内涵与途径,以便在“商业时代”潮流之下,中国佛教界能够开辟出“去商业化”的“寺院经济”新模式。

记者:未来,佛教界应有哪些解决自身权益受侵害问题的对策?

圣辉法师:第一,依法明确佛教活动场所法律地位、保护佛教活动场所合法财产,积极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我们相信,《民法总则》的施行和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必定会为明确佛教活动场所法律地位,推动落实佛教财产权,落实宗教活动场所不动产登记,以及为佛教活动场所作为独立法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法规依据。希望各地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法人登记,做好不动产登记,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关注、了解寺院申请法人登记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协助解决。积极研究捐助法人治理结构与寺院管理制度和组织架构之间的差异,促进佛教活动场所法人治理结构与传统丛林制度的调适、融合。进一步关注、研究未申请法人登记的佛教活动场所的法律地位问题,探索如何更好地维护非法人佛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推动有关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的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健全完善。

第二,建立一套全面的佛教教职人员查询系统。《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已于2006年由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实施。中国佛教协会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和《中国佛教协会章程》,先后制定了《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南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佛教界应进一步做好教职人员的认定工作,大力配合做好佛教教职人员的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信息。省级佛教协会要在寺院住持任职、免职,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暂停、撤销等方面严格把关,及时申报。涉及需要上报中国佛教协会的,须及时上报。需向信众及社会公开的信息,要及时、准确。继续做好藏传佛教活佛查询系统,并以此为切入点,不断扩大其外延,积极配合政府宗教主管部门建立并逐步健全一套涵盖全国三大语系,科技含量高、易操作、更新及时、高防伪的教职人员信息查询系统。杜绝假冒僧人,维护信众的合法权益和佛教的社会形象。

第三,深入开展讲经弘法活动,展现佛教正面形象。在各地、各寺院、各佛教院校,深入开展讲经弘法活动,加大对信众的教育和引导。讲经弘法以问题为导向,针对社会关注点和现前发生的各种侵害佛教利益、有损佛教形象的事件,有理有据地进行反驳、澄清和教育。

第四,建立全国佛教舆情应急机制。佛教舆情动向关系到社会大众、信教群众对佛教界的整体感观、印象和评价。即时掌握佛教舆情概况,可以在第一时间了解社会对佛教突发事件的态度、评价和意见。各省佛教协会应指派专人为信息联络员,建立信息员制度,及时共享各地佛教舆情信息。中国佛教协会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委员也应及时了解。特别是在突发性事件出现后,应主动联系当地省、市佛教协会及寺院了解相关信息,掌握第一手材料,并及时、准确地向中国佛教协会汇报。形成全国佛教一盘棋思想,统筹规划、上下联动、及时沟通、发表声明、澄清事实、以正视听,改变网络恶炒的被动局面,主动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

记者:对于佛教权益保护,您还有什么建议和意见?

圣辉法师:我建议,在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宗教方面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完善。重点解决景区与景区内佛教活动场所的关系问题,协调好宗教活动场所与所在的文物、园林、旅游、文化等领域的关系和矛盾,使其能够互补互利、共同发展、共同受益,杜绝和打击借教敛财等行为。对抹黑宗教、戏谑宗教、调侃宗教的行为的立法,通过法律方式,维护佛教界的名誉权,维护佛教的社会形象。

在此,我们也呼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等已经或即将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中,加入对抹黑宗教、煽动宗教仇恨等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切实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一整套既能严格规范宗教活动,又能全面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不仅仅是宗教界的殷切期望,同时,也是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一个重要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