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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盛学是怎么成为香港《以戒为师》总编的真相

2019/11/25 10:11:20    来源:    作者:湖南佛教协会  浏览次数:13351

闫盛学是怎么成为香港《以戒为师》总编的真相

圣  辉

 自今年三月份,我在两会期间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关于居安思危清醒认识抹黑佛教的背后是一场文化博弈的建议》后,由于建议中指出了:“2006年4月的春天,首届世界佛教论坛在中国杭州召开,这是中国佛教两千多年历史上第一次召开的世界范围的盛会。论坛提出的“和谐世界?从心开始”的主题,成为了与会37个国家佛教代表的共识,对世界和平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被认为是自隋唐以来中国佛教的又一盛事,为中国在对外交往中赢得了声誉。众所周知,世界佛教的中心在亚洲,而中国却是佛教的第二母国和发祥地。因此,境外的“恐中”势力,既不希望看到中国文化的强大,更不愿意看到中国佛教的兴旺发达。所以世界佛教论坛成功举办后,一场通过媒体与网络来抹黑和矮化中国佛教的阴谋悄然逼近我们”。

 “建议”中着重提出“在中国,汉奸是最可耻的,所以大奸臣秦桧遗臭万年。2006年4月29日,世界佛教论坛刚结束十来天,香港的三级杂志《东周刊》的编辑兼记者×××,找到于2005年11月从三亚南山寺赶出来的××,给他五千元人民币,设下圈套,由××将寺院和尚请出来吃饭,《东周刊》×××等人躲在旁边偷拍成照片,然后用高科技拼接成他们假造的和尚嫖娼的图片,于5月31日以“三大古寺大丑闻——和尚集体嫖妓”为题,制造了佛教的千古奇冤,在《东周刊》144期作封面刊登出来。8月2日又后续报道了《大陆和尚遭整治冇得嫖》的文章,大肆造谣栽赃、诽谤内地佛教;反华势力更以此大做文章,攻击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世界媒体掀起一股抹黑中国佛教的浪潮”。披露了境外势力如何通过收买教内败类、利用不良媒体和网络来抹黑和丑化中国佛教的真相,从而引起了海内外佛教徒的愤慨。有力的鞭挞了那些出卖人格、僧格、国格的教内败类的丑恶心灵,遏制了不良媒体与网络水军,对佛教的造谣生事与抹黑来博取点击率的恶行,起到了化解社会对佛教的误解,促进佛教加强自身建设的作用。

 但也引起了设在香港的《以戒为师》总编闫盛学(号称“悟空”)的恐慌和反扑。特别是自6月香港修例风波触发连串暴力事件以来,闫盛学(悟空)作为香港《以戒为师》刊物总编,不但没有对香港反对派和一些激进势力以“反修例”为幌子,肆意践踏法治,恶意破坏社会秩序,搞得香港乌烟瘴气、动荡不安的恶行进行半点揭露和谴责。闫盛学(悟空)反而一直停留在广东、像打了鸡血针一样和那些甚至公然鼓吹“港独”,喊出“光复香港、时代革命”的口号,包围和冲击中央政府驻港机构,肆意侮辱国旗、国徽和区徽,公然挑战国家主权和“一国两制”原则底线,其气焰之嚣张、行径之恶劣,令人发指的歹徒,遥相呼应。从7月份以来连续于《以戒为师》发出《浙大漂亮女生被湖北某寺方丈和尚性侵杭州公安破门抓捕》、《清华大学和尚教授圣凯“人渣”剽窃论文》、《中佛协副会长印顺和纯一顶风作案》和一篇在微信圈里面大量转发《关于中央统战部王建副局长贪污腐败的实名举报》的举报信等多篇文章。以八卦的形式、肆无忌惮的攻击、抹黑、诽谤国内宗教界的僧人和党政宗教干部,用心险恶,不但损害了中国佛教的形象,中伤了党和政府的宗教政策,而且造成了恶劣影响,图谋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局面。

 特别值得警惕的是,当香港警方从16日针对香港理工大学(理大)黑衣暴徒进行围捕时,18日校内暴徒呼叫外围同党增援,以分散警力,好救这些暴徒,逃脱法律的制裁。因此、闫盛学(悟空)19日就在《以戒为师》上气急败坏的发出《圣辉玩完》一文,文中不但充满了极其恶毒、污蔑、栽赃陷害的内容,而且还有知情者报告、文中配的两张女人图就是个别和闫盛学(悟空)臭味相投的同学在一起鬼混女人的照片(希望有关部门根据这两张女人照片的线索查清其中黑幕),其中一张还是半裸的低俗不堪的照片、以此丑化内地僧人、作为博取眼球、转移社会对香港止暴治乱的视线来进行响应香港暴徒的呼救。闫盛学(悟空)敢于如此猖狂、如此嚣张,如果我们再认为他先前不过为一佛门败类,犯戒被佛门赶出后、成为了社会的无业人员而已,就大错特错了。因为就他个人来说、的确不过是社会一无赖和混混罢了,丝毫不值得与他计较;但问题严重的是,这个不值得计较的无赖和混混,在被内地利益链条、境外反华势力招降纳叛、利用他做打手和工具时,就决不能等闲视之了。

 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闫盛学(悟空)这个佛门败类和社会无赖,所以能摇身一变成为香港《以戒为师》的总编,据信徒反映:除开由内地假僧、文痞、黑官、奸商、所结成的利益链成员在知春路一个饭店所租的房间(以办书院为掩护、实际上这个书院是会所,现在已搬走),里面与他称兄道弟,为借佛敛财乃至操控换届而密谋,还将他的户口留在北京外;主要得力于他感激涕零的六个香港朋友。在这六个朋友当中,一个是八卦三级杂志《东周刊》的副总编王xx,也就是这名副总编的印度女佣涉嫌潜入病房偷拍艺人沈殿霞而被落案起诉,他本人曾被停职的人。另外五人就是《以戒为师》杂志社:“鸣谢社会各方友好”名单中出现的xxx、xxx、xxx、xxx,xxx。这五个人都是“乱港、祸港”的投机份子。其中xxx不但是一个投机政客,而且是个巧言令色、出卖家国、反中乱港的份子,是“祸港四人帮”之一。xxx则是收受美国巨额捐款,企图搞乱香港2014年的“占中”幕后黑手。就是这些人将闫盛学(悟空)收编并包装成了香港《以戒为师》的总编。因此闫盛学(悟空)所以长期不顾一切的通过攻击、诽谤、栽赃陷害、来抹黑内地僧人和党与政府的宗教政策,就不足为奇了。

 只是闫盛学(悟空)虽然号称为《以戒为师》的总编,但由于作恶多端,因此非常心虚、底气不足,时时担心受到法律的制裁,于是他在国内把自己打扮成一个因反腐而受到打击才被赶出寺院的僧人。还装模作样的以实名向巡视组寄了举报信,并在圈子里广泛传播,企图混淆视线,使自己和自己狼狈为奸的利益集团成员蒙混过关。为了误导社会,而且还附上了“三亚民族宗教事务局与三亚南山寺释悟空反馈的见面材料”,证明三亚南山寺将他赶出山门是不对的,理由是他是请假出去的,不适应根据《三亚南山寺共住规约》第十条“外出未经请假,夜不归宿,经教育不改者,不共住”和《南山寺客堂管理制度》第三条“常住僧众外出未经准假,夜不归宿者,按自动离寺处理”的规定。这一附件材料骗骗外行人还可以,对佛教僧人就不起作用了。因为他请假的事由,是为了到厦门南普陀参加闽南佛学院成立80周年校庆活动,但是他这一去去了十五天,而厦门到三亚飞机一天就可以来回,所以满打满算三天时间也足够把活动参加完。而十五天才回来,受到寺院依规处理,还到外面喊冤,也就是企图引起社会同情而已,但佛教界都知道他是犯规而受到的应得处理。

 而为什么闫盛学(悟空)以到厦门为借口,在外面长久不归,这段时间他到底干什么去了呢?闫盛学(悟空)的那位香港《东周刊》的三级八卦杂志的副总编王xx则不小心漏出了答案:“2005年12月27日,经朋友介绍,我专程到海口市金银岛酒店拜会了悟空大师。从此以后,我和悟空大师一直保持热线联系。悟空大师为了人身安全,频繁地换手机卡,我计算了一下他换的手机卡数量是十五张,悟空大师说,他换手机卡后第一个告诉的人就是我”。原来那段时间他的工作特别忙,一直在找朋友介绍与境外有头有脸的人接头见面,在他们接头见面的阴谋策划下,才有了后来xx给他五千元人民币,设下圈套,由他××将寺院和尚请出来吃饭,《东周刊》×××等人躲在旁边偷拍成照片,然后用高科技拼接成他们假造的和尚嫖娼的图片,于5月31日以“三大古寺大丑闻——和尚集体嫖妓”为题,制造了佛教的千古奇冤,在《东周刊》144期作封面刊登出来。大肆造谣栽赃、诽谤内地佛教;反华势力更以此大做文章,攻击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在世界媒体掀起了一股抹黑中国佛教的浪潮。

 因为闫盛学(悟空)在干那些见不得人的事情,出卖了国家,出卖了佛教,所以他才担心自己的人身安全,所以才随身带着十五张手机卡,频繁的更换,就像海外特务搞秘密工作一样,不敢见阳光,示人真面目。正是由于闫盛学(悟空)摇身一变,而成为了香港《以戒为师》总编,长期伤害着国家和佛教的形象,所以我们决不能姑息养奸,任他胡作非为,长期抹黑国家和佛教,却视而不见、无动于衷,不敢发声,助长其邪恶气焰、固化了佛教的负面影响。

 为了佛教事业能得到健康发展,为了国家的和谐安定,尽管我已至古稀之龄,并深感时不我待,不忍圣教衰、众生苦,因此毅然放下寺院方丈一职和教界虚名,虽然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也要不自量力、以垂老之躯挺身而出、集中精力、冒死也要将闫盛学(悟空)祸国祸教的真相找出来,让其在新时代的阳光下现出原形、以正视听、伸张正气,来爱国爱教、报答四恩和朴老的教导。


附:《以戒为师》中的部分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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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关于对闫盛学涉嫌诽谤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的举报


关于对闫盛学涉嫌诽谤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的举报

中央网信办网络社会工作局:
       为弘扬正气、正本清源,阻止闫盛学继续利用网络、不良刊物恶意攻击抹黑中国佛教界及其代表人士,还佛教界清净,现举报闫盛学违法、犯罪的事实,恳请中央网信办督导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

  被举报人:闫盛学(号称“悟空”),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6197409155875;

  联系方式:18666008658。

  一、被举报人违法、犯罪事实简述:

  被举报人闫盛学(号称“悟空”),四川南江县人。1974年9月15日生,1993年出家,1996年受具足戒。因犯戒2005年11月下旬被三亚南山寺赶出。后因伙同香港的一位记者在三级杂志《东周刊》上大肆宣传虚假信息,而被中国佛教协会于2010年5月21日以【2010】99号文发出通报予以迁单。之后被举报人继续利用成立的《以戒为师》的刊物及网络肆意攻击、丑化国内的僧人和寺院。

  二、被举报人利用网络、刊物恶意攻击、丑化中国佛教界以达到其敛财的目的涉嫌构成诽谤罪、诈骗罪。

  2006年4月24日,香港的三级杂志《东周刊》一位编辑兼记者,找到被举报人给他5000元人民币,与他合谋将国内一寺院的和尚请出寺吃饭和KTV唱歌,该香港记者则躲在旁边偷拍了他们的照片,然后拼接成《和尚集体嫖妓》的图片于5月31日以“三大古寺大丑闻----和尚集体嫖妓”,在《东周刊》144期作封面刊登并发出来,接着又于2006年8月2日刊登了一篇《大陆和尚遭整治冇得嫖》的所谓后续报道(被举报人自己创建的《以戒为师》杂志也承认了这点)。制造了佛教的千古奇冤,并大肆造谣栽赃、诽谤内地佛教,社会影响极大,严重损坏了相关寺庙及僧人的信誉,涉嫌构成诽谤罪。

  2018年被举报人又在网络上开始吹嘘自己是国家反腐调研员,将自身扮演成为“反腐、正义、”,哪怕因之丢掉性命也在所不惜的江湖混混,继续对国内部分佛教代表人士进行攻击、诽谤,伤害中国佛教、丑化中国佛教、抹黑中国佛教。同时借以提高点击率和博取眼球,欺骗善良信徒、群众的钱财,发教难财,并沦为谋取利益的网络水军。涉嫌构成诈骗罪。

  三、被举报人利用《以戒为师》杂志、“以戒为师促进中心”网络平台污蔑、诽谤举报人涉嫌构成诽谤罪、寻衅滋事罪

  2009年8月8日,被举报人在香港创建“以戒为师促进中心”。2009年10月10日,成立佛教以戒为师出版社。2010年出版了《以戒为师》杂志。这个中心和杂志既在香港,却从不报道香港佛教,专门对内地佛教用短信威胁、敲诈勒索,捕风捉影,罗织构陷寺院僧人吃肉喝酒、或同性恋、或男女关系、或诬人反党反社会主义等所谓丑闻、四处传播。其不但为反华势力提供了污蔑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材料,还与借佛敛财者狼狈为奸、并充当打手,贼喊捉贼、胡编滥造所谓佛教的乱象,对佛教资源巧取豪夺。同时专挑中国佛教协会换届时有针对性的对教界代表人士(举报人就是其中之一)进行诽谤、制造谣言,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

  嫌疑人之所以针对报案人进行污蔑、诽谤正是针对报案人在中国佛教界独特的身份及影响力,报案人曾经是出席联合国的千禧年宗教领袖世界和平高峰会议的中国五大宗教的六人代表团代表,联合国57届人权会议中国代表团代表,世界佛教论坛两岸四地的八大发起人之一,中国反邪教协会的发起人之一,第二届中国宗教和平委员会的常务副主席,且还是现任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佛教协会的资深副会长,湖南省佛教协会的会长,长沙古麓山寺方丈。嫌疑人正是通过长期打击、丑化报案人来大力诽谤、伤害中国佛教。从而让境外的反华势力借此大做文章,攻击我国的宗教政策,严重损害了国家形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国际影响,进而达到嫌疑人敛财的目的。

  2019年1月10日,被举报人利用“以戒为师促进中心”网络平台发表《圣辉-反党反社会主义厦门虎溪岩寺历任主持“亮点”推介》文章(目前的点击量为7239)诬陷举报人:“因反党反社会主义被赶出北京。”

  2019年4月6日,被举报人再次利用“以戒为师促进中心”网络平台发表《淫僧圣君“落网”》的文章(目前的点击量为8714)诽谤报案人:“2016年10月10日,圣辉从长沙乘高铁至武汉,圣君带着勾僧在武汉接圣辉到襄阳出席广德寺下院道安讲堂奠基仪式暨道安纪念法会。武汉站到襄阳约四个小时车程,圣辉淫棍和勾僧坐后排,圣君坐副驾驶。”举报人根本不是在武汉由汽车接走,而是与法师XX乘高铁商务座到襄阳的,其恶意构陷举报人和女人在一起,社会影响极大,性质极其恶劣。

  2019年8月9日,被举报人在“以戒为师促进中心”网络平台发表《中佛协副会长印顺和纯一顶风作案》的文章(目前点击量为4108)诬陷举报人:“……同样面对佛教危机,当时掌权中国佛教协会并任全国政协常委的圣辉,不但不让叶小文讲《高举以戒为师伟大旗帜》讲话……当着全体150多与会人员(包括中央统战部和国家宗教事务局领导)大放厥词——佛教腐败乃中共党风不正所致。”

  被举报人通过“以戒为师促进中心”网络平台发表攻击、抹黑举报人的上述文章社会影响大且情节恶劣,涉嫌构成诽谤罪、寻衅滋事罪。

  从被举报人上述种种劣迹来看,被举报人自己本身就是在寺院不守清规而被赶出寺院、失去僧藉的原犯戒僧人,却长期借口反佛教腐败之名,在佛教界制造混乱、挑拨是非,行诈骗、诽谤之实。

  举报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名举报闫盛学涉嫌诽谤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请中央网信办督促有关机关依法从快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


举报人:圣辉 

2019年  9 月 27 日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附:闫盛学原文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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