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协章程

湖南省佛教协会章程
(2024年 6月19日湖南省佛教协会第八次全省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湖南省佛教协会,简称湖南省佛协。英文译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HUNAN PROVINCE英文缩写:B.A.H。
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各民族佛教徒联合的非营利性爱国宗教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全省各民族佛教徒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我国佛教中国化方向,协助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扬优良传统,传承优秀文化,加强自身建设,维护合法权益,弘扬佛教教义,兴办佛教事业,使佛教更好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践行“人间佛教”思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维护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南篇章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湖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中国佛教协会的教务指导、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长沙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带领全省佛教徒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相关政策,接受国家的依法管理;协助党和政府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全省各民族佛教徒,反映佛教界的意见和合理诉求,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建立健全佛教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加强信仰建设、道风建设、教制建设、人才建设、组织建设和文化建设;
(三)指导、支持地方佛教协会及居士团体的工作,督导寺院完善内部管理、严肃戒律清规、开展弘法利生活动;
(四)认定、管理佛教教职人员,引导居士正信正行、护持三宝;
(五)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办好湖南佛学院,培养佛教教职人员和佛教人才;培养佛教四众人才,提高佛教界的整体素质;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编印流通佛教书刊;做好佛教文物古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六)开展佛教中国化湖南实践的研究,阐释佛教教义教规,推动佛教思想建设。
(七)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积极参与美丽湖南建设;
(八)开展同台湾同胞、海外侨胞、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佛教徒的联谊工作,增进了解,团结合作,促进祖国统一,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凝聚力;开展同各国佛教界及友好组织的交往,促进文化交流,维护世界和平。
(九)执行中国佛教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十)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省代表会议。
第八条 全省代表会议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 全省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会长会议研究决定。代表人选由各市(州)佛教协会按分配名额协商提名,报本会审核确定。
第十条 全省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全省代表会议至少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全省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每届五年,换届时间与全省代表会议召开时间同步。在全省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全省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不超过理事会人数五分之一的理事调整;
(四)筹备召开全省代表会议;
(五)向全省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设立名誉会长等名誉职位;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全省代表会议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三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担当作为,切实履职尽责;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担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佛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佛教戒律和本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较深的佛学造诣,德才兼备,在教内有较高威望。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可连选连任一届,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两届。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会议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延长任期。
本会会长不兼任地方佛教协会会长。
第二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由会长会议提议,经常务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
(三)督促和检查全省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特殊情况可受会长委托或者出现不可抗力等情形时,负责召集或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
驻会副会长由会长在副会长中提名,会长会议确定。
第二十五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全省代表会议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或决定;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
(四)决定驻会副会长、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等有关人事事项。
(五)决定湖南佛学院院长、副院长、教务长的聘任;
(六)决定《正法眼》编辑部主编、副主编的聘任;
(七)决定副会长的工作分工。
会长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或决定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会议至少每年举行一次。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其职权为贯彻全省代表会议、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会长会议的决议或决定,处理本会重要日常工作。
会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协调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日常调整交会长会议决定;
(四)提名本会工作部门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日常调整交会长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向常务理事会进行年度述职,接受民主测评。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理事会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佛教事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设置教务教风、权益保护、文化教育、公益慈善、对外交流、居士事务等工作机构。

第四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地方佛教协会和佛教寺院等缴纳的佛教事业发展经费;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社会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分配。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必须配备具有合格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省代表会议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省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后,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4年6月19日湖南省佛教协会第八次全省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会制定的规章制度、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全省各地佛教协会、佛教寺院、佛教院校和其他佛教组织有遵守与履行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